雷射安全標準

操作雷射對使用者可能具有危險性。因此,已制定安全標準作為保護機制。IEC 60825-1 已成為國際級雷射產品的標準,並被視為國際電工委員會(IEC)成員國的通用安全標準。

CDRH

醫療器材與輻射健康中心(CDRH)是在美國聯邦食品藥物管理局(FDA)衛生與公共服務部轄下設立的局。CDRH 負責規範製造的雷射產品以提高安全標準。1976年8月2日是雷射產品產業的重要日期。該日期之後上市的所有雷射產品必須遵守 CDRH 的規定。

該規定被稱為聯邦雷射產品性能標準(FLPPS)。常見稱為21CFR 子章節第1040.10與1040.11部分。共有四個類別用以識別使用雷射所涉及的危害。FLPPS 創建這些類別作為安全措施,以盡可能保障人類操作員在使用雷射產品時的安全。這些類別包括類別I、II、IIIa、IIIb及IV。每個分類依其造成人體損害的潛力排序。

  • 類別I – 屬於類別1的雷射產品在機器運作時限制人類接觸。雷射輻射可能超過21CFR 子章節J 第1040.10部分附表I中所列可接受的發射限制。儘管與先前的說法似乎矛盾,但類別1雷射產品不被視為具危害性的產品。
  • 類別II – 類別II雷射產品允許人在機器運作時接觸,其發射限制符合21CFR 子章節J 第1040.10部分附表II-A的標準,但當雷射輻射超過21CFR子章節J第1040.10部分附表II的發射限制時,則限制人類接觸。與類別1產品不同,類別II產品被視為定期使用時具有危害。
  • 類別IIIa – 類別IIIa雷射產品允許人在機器運作時接觸,其發射限制符合21CFR 子章節J 第1040.10部分附表II的標準,但當雷射輻射超過21CFR 子章節J 第1040.10部分附表III-A的發射限制時,則限制人類接觸。類別IIIa雷射產品與之前的類別相比具有顯著的危險性。雷射光束的輻射曝露可能導致慢性或光束內視覺危害。當使用光學儀器時,尤其可能發生急性視覺危害。
  • 類別IIIb – 類別IIIb雷射產品允許人在機器運作時接觸,其發射限制符合21CFR 子章節J 第1040.10部分附表III-A的標準,但當雷射輻射超過21CFR 子章節J 第1040.10部分附表III-B的發射限制時,則限制人類接觸。類別IIIb雷射產品的輻射對眼睛和皮膚直接接觸時可能造成嚴重損害。類別IIIb有時配備可拆卸面板,移除該面板時,輻射水平可能從類別II變化至類別IV。
  • 類別IV – 類別IV雷射產品允許人在機器運作時接觸,其發射限制符合21CFR 子章節J 第1040.10部分附表III-B的標準。類別IV雷射產品的輻射對皮膚和眼睛均可造成散射及直接接觸的危害。與類別IIIb雷射產品類似,類別IV雷射產品可能配有可拆卸面板,該面板可使使用者暴露於從類別II到類別IV不等的輻射水平。

激光三角測量感測器的缺點

激光感測器在有水、油或碎屑的骯髒環境中表現不佳。它們也僅在0-50°C的溫度範圍內運作,因此不適用於極端溫度。

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局(OSHA)

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局是為了確保工作場所安全而成立的。截止目前為止,OSHA尚未制定自己的激光安全標準。在實施激光安全標準方面,OSHA政策參考ANSI Z36,這是激光產業中最普遍接受的標準。